西安资产评估公司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需评估的内容有:①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成新率;②土地使用权价格(注:当纳税人提供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或纳税人在取得房屋时确实支付土地价款但无法提供凭据时,才需要评估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格。)
问题1:旧房转让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的评估基准日是什么时间?回复:房屋及建筑物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地产转让(卖出)的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或房地产拍卖成交之日。
问题2: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时,是否需要剔除评估价格中包含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回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复: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重置成本是指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费用。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估价目的,重置成本价包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但不得包括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同时,一般纳税人在转让旧房时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重置成本价不应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3:土地使用权价格如何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应该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之日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而不是采用现在时点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